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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县专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2-13 来源:邵阳县政府网 点击:

邵阳县专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邵文〔2014〕2号

中共邵阳县委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县专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县内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邵阳县专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希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人才资源是加快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本是加快发展最具活力的资本,人才工作是事关邵阳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后发赶超战略的全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新观念,辩证看人才、慧眼识人才、科学选人才、精心育人才、优厚待人才、公正护人才,把人才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遵循党管人才原则,把握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人才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人才工作的有效开展。

  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用7年时间,计划引进500名左右县域经济和社会建设亟需且紧缺的相关实用型优秀人才,希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精心组织,按需引进,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中共邵阳县委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3日


 

 


邵阳县专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规定和《邵阳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20年)》,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促进我县赶超崛起,推动县域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县目前人才紧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从2014年起,全面实施“500”工程,力争到2020年,引进30名左右高端人才,100名左右优秀专业人才,370名左右后备专业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面向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高校及社会各界引进的具有较高学历与职称、较强技术与技能、较好专长与特长,县域经济与社会建设亟需且紧缺的相关实用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原则;


  (五)坚持用人所长、人尽其才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搭建工作平台、推荐拟引人选、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县直行政机关,重点是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审计、安全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政府重要经济管理部门;县属事业单位,重点是教育、卫生、工业园区、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城建投资、城乡规划、房产评估、环保、煤炭等事业机构;在本县注册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章 人才引进对象


  第七条 围绕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引进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高端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部省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⑤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优秀专业人才:主要针对县内相关部门行业亟需的优秀专业人才。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得地市级相关专业一等奖、省部级相关专业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3.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的发明专利、创造性的专业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且能产生较高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三)后备专业人才:主要针对县内相关部门行业亟需的后备专业人才。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年龄30周岁以下,国家“2ll工程”、“985工程”重点大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3.年龄3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本科优秀毕业生(每门学科成绩达到80分以上)。


  第八条 其他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需引进的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硕士研究生以上高学历的优秀专业人才,年龄一般控制在40岁以下。个别岗位急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亦可作为引进对象。


  第九条 企业单位重点引进经营管理、科技创新和高技能适用型人才,主要包括:


  (一)全县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亟需的相关优秀专业人才。


  (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人才。


  (三)带资金、带技术、带项目来邵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环保型企业的创业人才。


第三章 人才引进方式方法


  第十条 采取公开考录、公开招聘、择优选调、双向选择等方式大力引进各类人才。高端人才、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2次,以学校、医院、工业园区、创业基地等为载体,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可在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顾问、兼职、讲学、咨询服务、科研项目攻关与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聘请到我县工作。后备专业人才的引进一般采取公开考录、公开招聘等方式,时间一般确定在每年的2-5月份。凡是符合人才引进标准的人员,个人也可向有关单位提交自荐材料,单位亦可直接推荐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批。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可采取带编引进和不带编引进两种方法。高端人才一般为不带编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可带编引进,亦可不带编引进;后备专业人才一般为带编引进。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在职人才,凡意愿转办行政、工资、党组织关系的,编制县内调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是公务员的保留其公务员身份,是干部的保留其干部身份,是职工的保留其职工身份;通过公务员公开考录程序引进的,及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引进的,及时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每年底或次年初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才办)申报人才引进计划。引进计划包括带编引进和不带编引进两部分;在带编引进的计划中,包括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公开招聘两大块。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计划,由县人才办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编拟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待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呈县委、县政府审定,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制定方案。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人才引进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组织实施。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公务员人才的考录,并协同用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技术人才。


  (四)签订协议。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与引进的人才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办理引进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自主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其引进人才对象的相关资料呈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激励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为引进的人才统一制发《特聘人才工作证》,引进对象凭证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凡正式引进调入县内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差额)的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其工作时间均在引进单位上班的,除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外,5年内每月享受较高标准的生活补贴,服务期满5年后,再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服务期不满5年的,不享受一次性的生活补贴。引进人才的待遇标准分类如下:


  (一)高端人才:


  1.酬薪。同在职人员;另参照基本工资标准上浮1-2倍。


  2.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补贴10000元,一次性的生活补贴5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8000元,一次性的生活补贴30万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6000元,一次性的生活补贴20万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每月4000元,一次性的生活补贴10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每月3000元,一次性的生活补贴5万元。月生活补贴以2013年为基数,按县内公务员调整标准逐年增加。一次性的生活补贴服务期满后一次付清。


  3.住房补贴。5年协议期内每年发给住房补贴。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一方按全额发放,另一方按50%发放。标准如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补贴2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补贴15万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补贴8万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每年补贴4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每年补贴2万元。


  4.交通补贴。对带编引进的高端人才,每月据实核报2次往返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费用(但最高费用每月不超过2000元)。


  (二)优秀专业人才:


  1.酬薪。同在职人员;另参照基本工资标准上浮0.5-1倍。


  2.生活补贴。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0元,一次性的生活补贴3万元。月生活补贴以2013年为基数,按县内公务员调整标准逐年增加;一次性的生活补贴服务期满后一次付清。


  3.住房补贴。5年协议期内每年发给住房补贴10000元。


  4.交通补贴。对带编引进的优秀专业人才,每月据实核报2次往返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费用的70%(但最高费用每月不超过1000元)。


  (三)后备专业人才:


  1.酬薪。同在职人员。


  2.生活补贴。月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副科级干部执行,达到副科级干部标准的按正科级干部执行,达到正科级干部标准的按副处级干部执行。一次性的生活补贴标准为2万元,服务期满后一次付清。


  3.住房补贴。5年协议期内每年发给住房补贴5000元。


  4.交通补贴。对带编引进的后备专业人才,每月据实核报500元以下的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县内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差额)采取不带编引进方式引进的各类人才,以及相关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参照上述待遇标准,采取年薪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引进的人才亦可以专利、技术、资金、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但上述采取协议工资形式的方案,在签订协议前应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的工资薪酬、月生活补贴、一次性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费用支出按财政预算口径统筹安排。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由县财政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差额事业单位县财政预算安排50%,缺口部分单位自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财政奖补10%,缺口部分从单位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九条 重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对带编引进的优秀专业人才、后备专业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符合干部提拔重用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到相关领导职务岗位。


  第二十条 妥善解决配偶的工作问题。凡引进的高端人才、优秀专业人才,其配偶可随其调入我县工作,并参照其随调前工作单位的性质予以妥善安排;没有工作单位的聘用到相关单位,并确保其“五险一金”纳入全县统筹范围。


  第二十一条 确保子女就读和户口迁移。引进人才的子女需转入本县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妥善安排;引进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需随调随迁的,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免除相关手续费用。


  第二十二条 保障科研经费。引进人才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承担地市级以上指定科研项目、申请科技基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各类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经费资助的,受益单位应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中青年专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可优先推荐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省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预备人选。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评定、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在县内调剂岗位职数,优先按规定程序申报。引进的人才特别优秀且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表彰奖励有功人才。设立“邵阳县经济与社会建设突出贡献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至5人,对获奖者奖励2-20万元。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积极创造条件,在县内建立“人才引进专项编制库”。已满编或超编的机关、事业单位确需引进人才的,利用专项编制跟进,编随人走,“人在编制在,人走编制撤销”。


  第二十七条 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保障中心(与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该中心为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的免费优质服务,包括政策咨询、意见交流、工作联络、生活照料和其他具体事项的办理,确保引进的人才在我县有一个宽松、舒适、可心的工作环境、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用于人才资源开发工作,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人才引进待遇保障经费,并根据人才引进的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提高。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途包括:支付人才表彰奖励经费;支付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支付各类人才的经济待遇。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广开引才渠道,创新引才方式。县内各用人单位应将人才引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才引进难的瓶颈问题。对人才引进工作成效明显、引进人才作用发挥突出的单位,视情况从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或奖励。


  第三十条 建立以业绩、成果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类人才的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续聘与否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带编引进的人才的个人档案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管理,免收有关费用;不带编引进的人才的个人档案可由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托管,实行人事代理,免收代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以弄虚作假形式引进人才、套取资金、骗取奖励的,除全县通报批评、在政府网站及媒体曝光外,还将追回资金,取消奖励,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应引进的人才,不包括目前县内在编在岗的各类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本县优秀专业人才的激励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年度新考录的国家公务员、新公开招聘的专项事业单位技术人员,除指定的特殊专业和职位外,其他则不能列入引进的人才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县有关人才引进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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